(2017)陕0113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存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存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4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存孝,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存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存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余存孝饮酒后驾驶陕A×××××号黑色斯柯达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丈八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某。经鉴定,余存孝血醇浓度为100.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存孝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同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某经过、被告人余存孝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查某和抽血照片、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存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余存孝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存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