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贻春、倪春莲1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贻春,倪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贻春。被执行人倪春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贻春、倪春莲银行存款或收入10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