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督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亚琴诉陈新伟支付令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琴,陈新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3民督53号申请人:张亚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陈新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张亚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向申请人经营的西安装潢材料店欠材料款2900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陈新伟给付申请人张亚琴材料款2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新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亚琴材料款29000元,申请费175元由陈新伟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怡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