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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郝建武与古文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文贵,郝建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文贵,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裴福旺,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武,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居民,住灵石县。上诉人古文贵因与被上诉人郝建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古文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丽娜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