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顾金星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金星,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39号申请执行人顾金星。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军。申请执行人顾金星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顾金星于2017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53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20室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合议人:闫伟忠、张鹏、董超承办人:郭少勇记录人:王亚南闫:今天我们一起合议申请执行人顾金星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郭:我先介绍一下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顾金星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顾金星于2017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现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539号案执行完毕。闫:我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539号案执行完毕。张: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539号案执行完毕。董:同意。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恢539号案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