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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舒园斌与邹加洪、唐小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园斌,邹加洪,唐小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191号原告:舒园斌,男,生于1977年5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邹加洪,男,生于1977年8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唐小惠,女,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蟠龙银座13层。负责人:张欣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园斌与被告邹加洪、唐小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园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园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园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舒园斌负担。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