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伟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伟锋,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无业。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伟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田伟锋来到西安市高新区长里村四队81号伺机盗窃。田伟锋趁被害人吴某租住的418室无人之际,用手掰开窗户防盗护栏进入室内,盗走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个、双肩背包一个(内装充电宝一个、钥匙两串),后田伟锋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550元销赃,赃款已挥霍。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田伟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62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伟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1、董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田伟锋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伟锋判处十个月左右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伟锋认罪态度好,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伟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止)。二、违法所得55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浮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京打印:相丽华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