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肖永菊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菊,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肖永菊,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高中文化,居民,住威宁县。被申请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城关镇中山大道天台山宾馆*楼。法定代表人:沈乾兵组织机构代码:69753163-6申请执行人肖永菊依据(2016)黔0526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8527.00元,执行费为328.00元,合计288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我院另案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