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0063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奉苗,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和平,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和平与胡庆荣共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41#楼1-10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和平与胡庆荣共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41#楼1-102室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10105969)。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