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执2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美莲、汪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莲,汪开,邬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美莲,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汪开女,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邬荣明,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诉讼费1250元,共计11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汪开女、邬荣明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8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