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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小强、沈彬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强,沈彬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67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奉新县,来厦暂住湖里区翔鹭花城三期34梯501室。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沈彬洲,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来厦暂住湖里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至3月14日凌晨期间,涂久松、喻宜泉(均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沈彬洲租赁本市湖里区中埔10197号旁的小厂房作为场所,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并以玩“牛牛”等方式供人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熊小强当月8日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沈彬洲在明知涂久松等人利用该场所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该场所租赁给涂久松等人。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因被非法拘禁,被接警而来的民警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到赌资人民币7559元及扑克牌一副。上述扑克牌及赌资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杨东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作案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小强、沈彬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彬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赌资人民币7559元及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汉民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