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快手轿车维修厂与上海御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快手轿车维修厂,上海御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603号原告:温州市快手轿车维修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光,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静,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御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丁华军。原告温州市快手轿车维修厂诉被告上海御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快手轿车维修厂于2017年7月27日以需要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国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