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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葛章书与张泽辉、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章书,张泽辉,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820号原告:葛章书,男,汉族,1975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张泽辉,男,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王晶,女,汉族,1985年4月30日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原告葛章书诉被告张泽辉,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葛章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章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章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葛章书承担。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宋赣平审判员 胡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柏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