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巧与被告李全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李全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047号原告:张巧,女,1997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芬,女,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张巧与被告李全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巧诉称,被告李全芬通过欺骗的方式要求其在手机分期贷款平台办理贷款业务4次,并称不需其还款。但贷款办好后,款项均由李全芬保留,未交付张巧,张巧按月还款数千元,故李全芬获得贷款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现请求法院判令李全芬归还5900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全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核实,被告李全芬住址为南京市××区郁金香路××号的居住证有效期已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李全芬并未办理延期手续,亦未办理过其他居住证。故,本案应由李全芬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全芬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同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邹秋静书 记 员 徐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