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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张雪峰、韩少青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鹏飞,张雪峰,韩少青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飞,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峰,内蒙古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宇,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少青,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赵鹏飞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峰、原审被告韩少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鹏飞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鹏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3743元,由上诉人赵鹏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靳宝维审判员刘艳代理审判员张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董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