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805-2号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大石桥村南。法定代表人:任现锋,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晶利,公司经理。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239元,由原告赵县天和织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