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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年江与被执行人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年江,何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吕年江,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何英杰,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年江与被执行人何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已执行何英杰银行账户2万元,现被执行人何英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