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XX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1666号原告:XX,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涛,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XX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5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全部借款。被告张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告X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张涛转账5万元。原告提交了其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告手机(号码为138××××1041)短信催讨的记录,原告“你这个钱到底什么时候还,现在7月底啦,15个月了,我看你还多少?你不接电话我看你这个事情怎么收场”。原告因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短信记录、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XX提供了其向被告张涛转账5万元的凭证和短信催讨记录,应当认定其与被告张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初步完成了举证。因此,原告XX与被告张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应当自原告提供的短息记录中向被告催讨的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5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汪萍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