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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奚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577号原告: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坦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669246015。法定代表人:张悄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斌,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天台山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