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唐超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超,广西万家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740号原告:张婷婷,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23号楼C座C-FC号法定代表人:徐兴淑。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超,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南宁市。南宁市,被告:广西万家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唐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超、广西万家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张婷婷、广西一家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