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平华与德安县人民政府、德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华,德安县人民政府,德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26号原告赵平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德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安县府前大道。法定代表人周三连,县长。被告德安县公安局。住所地:德安县渊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洪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华诉被告德安县人民政府、德安县公安局房屋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华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平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华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平华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