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英、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英,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24号申请人:陈英,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实验小学教师,住,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系申请人陈英的丈夫。代理权限: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全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91511-5。法定代表人:汪中喜,董事长。申请人陈英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道人桥四组××、××套房屋。申请人陈英以自己和许正威共有的鄂(2017)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35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英与被申请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00069号和00007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申请人陈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道人桥四组宏威小区二期A栋1107、B栋1604二套房屋。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陈英负责保管。二、查封陈英所有的位于浠水县清泉镇文化路96-11-3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2017)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355号)。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陈英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909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