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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德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XX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71号原告王德喜,男,满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淼,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XX新,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喜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76元,由原告王德喜负担。审判员  葛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