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道孟、董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红军,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安东大街**号,身份证号:1330301976********。被申请人:金道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申请人:董秋永,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秦东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原告赵红军与被告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房产。赵红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红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道孟、董秋永、秦东上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的冻结与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