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法生、范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法生,范云,王季国,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法生。被执行人范云。被执行人王季国。被执行人王素萍。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法生、范云、王季国、王素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