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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法生、范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法生,范云,王季国,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法生。被执行人范云。被执行人王季国。被执行人王素萍。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法生、范云、王季国、王素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