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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与樊明磊、李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樊明磊,李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8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大街3号。负责人:杜井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1972年6月,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立东,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明磊,男,1988年4月,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楠,女,1987年6月,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乘风支行)与樊明磊、李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乘风支行委托代理人姚丽、房立东及被告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明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乘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44721.58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4527.07元,并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的标准支付利息;2、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即位于龙凤区XXX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但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77000元,借款期限为10年,双方对贷款利率、罚息、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外双方还约定用被告所有的龙凤区XXX室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在还款过程中多次违约,不按时偿还欠款,累计20次未按时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偿还未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楠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樊明磊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2日,被告樊明磊、李楠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7000元,用于购买龙凤区XXX室房屋,借款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2014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放款177000元,放款凭证约定:基准利率6.55%,上浮5%;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双方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合同还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原告与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聘请该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约定了按收回现金的8%支付代理费。大庆市律师收费办法规定,民事财产类案件,一万元以下收2000元代理费,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5%收取代理费,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4%收取代理费。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双方以龙凤区XXX室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告累计未足额偿还本息多达20次以上,被告欠款本金为144721.58元,利息4527.07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担保合同、放款凭证、被告还款情况明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大庆市律师收费办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本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借款利���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与诉讼代理人签订的系风险代理合同,该约定超出了被告签订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故应当按照一般标准计算律师费用,按照大庆市律师收费办法计算律师费应为847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明磊、李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借款本金144721.58元及截止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4527.07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照双方合同��定的利率、罚息、复利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止;二、被告樊明磊、李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律师代理费8470元。三、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有权以大庆市龙凤区东光小区2-1-1-6-2室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1790元,原告承担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