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与应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应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756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二友村。法定代表人:余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宝,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文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依法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