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童某与孙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孙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308号原告:童某,女,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孙某,女,50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童某与被告孙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童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童某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