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忻雯君与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雯君,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278号原告:忻雯君,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微波。原告忻雯君与被告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忻雯君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雯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忻雯君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