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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义龙诉唐爱荣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义龙,唐爱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23民督5号申请人:龚义龙,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唐爱荣,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龚义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龚义龙称,2017年7月1日,被申请人唐爱荣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645000元。申请人龚义龙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唐爱荣出具的借条1张。要求被申请人唐爱荣给付借款本金64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爱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龚义龙借款本金645000元。申请费3417元,由被申请人唐爱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