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敬章与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章,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敬章,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瓦店行政村******号。被执行人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住所地临泉县瓦店镇瓦店行政村04-236号。李敬章与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李敬章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应支付李敬章工资40706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瓦店镇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瓦店镇中心学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