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靳宝凤与王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宝凤,王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宝凤,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永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靳宝凤与王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20902.14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余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陆 鹏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