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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钱开艳、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开艳,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钱开艳,男,生于1967年17月1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55069140-8。法定代表人:刘树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开艳与被执行人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开艳与被执行人恩施州辉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