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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东乡县百和供销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百和供销社,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百和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牟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百和供销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东乡县百和供销社于2009年7月14日注销,本院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丧失承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尚文审判员  马成明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