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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仁才、罗鑫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仁才,罗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2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仁才,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筠连县综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沐爱中队工作员,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鑫,曾用名罗林,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筠连县综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沐爱中队工作员,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仁才、罗鑫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川1527刑初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马仁才、罗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判程序严重违法,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川15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川15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马仁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仁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仁才、原审被告人罗鑫犯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仁才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仁才撤回上诉。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云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