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世毓与李永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毓,李永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907号原告:刘世毓,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李永善,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刘世毓与被告李永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永善偿还刘世毓借款12300元及利息12600元(月利率以2.5%计算,合计24900元,并要求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李永善于2013年6月29日向刘世毓善借款12300元,并向刘世毓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在农历2013年11月15日还清,如还不清借款乳猪壹拾头抵押。到还款限期后,经刘世毓多次催要,李永善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永善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世毓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刘世毓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与刘世毓所诉事实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9日,李永���向刘世毓借款12300元,并向刘世毓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农历2013年11月15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刘世毓多次催要,李永善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李永善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刘世毓的陈述以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刘世毓与李永善之间有关借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刘世毓向李永善提供12300元借款后,李永善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其行为违约,现刘世毓要求李永善偿还借款本金12300元的请求和放弃对李永善借款利息12600元主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世毓要求李永善还借款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永善偿还刘世毓借款1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公告费600元,由刘世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万杰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永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