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蔡为军,陈明,王江,刘雪林,邵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富康路1号。负责人吴成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忻安华庭1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怀标,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张亚平,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系姜怀标之妻,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蔡为军,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陈明,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系蔡为军之妻,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王江,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刘雪林,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系王江之妻,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邵延水,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富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张亚平、蔡为军、陈明、王江、刘雪林、邵延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等相关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涉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姜怀标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郑 斌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