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与黄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黄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3077号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新坊村**号。经营者:孔芳。被告:黄建东,男,1971年11月8日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代表人:欧阳林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与被告黄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广告牌损失计人民币1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黄建东驾驶苏N×××××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句容市华阳区域双石路小肥鹅老鹅馆路段,与原告店面道路中央悬挂的广告牌发生刮擦,致广告牌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建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经济损失为19900元。被告黄建东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广告牌的所有权;肇事车辆在我司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4时25分许,黄建东驾驶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双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句容市××路小肥鹅老鹅馆路段时,与彭有俊道路店面中央悬挂的广告牌发生刮擦,致广告牌损坏。2017年5月1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建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14日,原告委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广告牌损毁进行评估,评估经济损失为19900元。2017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建东已在该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理赔2000元。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孔芳与彭有俊系夫妻关系,孔芳系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经营者。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黄建东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小肥鹅土菜馆所架设的广告牌发生刮擦,致广告牌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建东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黄建东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在扣除事故车辆交强险限额后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99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句容市小肥鹅土菜馆财产损失共计1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黄建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建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当承担的款项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玮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