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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人民政府与东乡区杨桥殿镇桂家咀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人民政府,东乡区杨桥殿镇桂家咀村委会,王细细,乐虎龙,乐国开,乐小玲,乐文星,尧曦燕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9民初215号原告: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人民政府,住所在东乡区杨桥殿镇。法定代表人胡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乡区杨桥殿镇桂家咀村委会。第三人:王细细,男,1956年7月9日生,汉族,住。第三人:乐虎龙,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第三人:乐国开,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第三人:乐小玲,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第三人:乐文星,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第三人:尧曦燕,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原告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东乡区杨桥殿镇桂家咀村委会、第三人王细细、乐虎龙、乐国开、乐小玲、乐文星、尧曦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荣辉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