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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663号申请人:屈某某。担保人:屈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屈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屈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屈某某以其名下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码:湘A22Q**)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湖南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屈某某名下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码:湘A22Q**)。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