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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盖晨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晨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晨阳,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晨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盖晨阳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由西柏坡镇南庄村回盖家峪村途��在西柏坡镇通家口村路段将自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韩某某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盖晨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盖晨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被害人家属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晨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盖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山中山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盖晨阳的身份证明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晨阳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且被告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晨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