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于学军、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于学军,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号。负责人:徐雪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旭,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学军,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霞,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于学军、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字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于学军、隋霞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长浩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崔耀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