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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姬红星与马超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红星,马超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民初700号原告:姬红星,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住汝阳县。被告:马超彬,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住汝阳县。原告姬红星与被告马超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超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红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5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481彩票,刚开始被告不断中奖,在打彩票、中奖、兑奖过程中,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不断催促其结清款项,被告用银行卡结账了几次。最后累计未付款达到4万多元,原告催促其结账,被告刷卡时余额不足,给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原告向被告讨要时,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诉讼中,被告妻子代替被告偿还了7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33000元。被告马超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姬红星在汝阳县城关镇经营一家彩票销售店。2016年9月15日,被告马超彬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共计40800元,被告仅支付现金800元,剩余40000元向原告姬红星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现金肆万元整,马超彬,2016.9.15明天还清。”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被告马超彬妻子得知原告姬红星起诉被告马超彬后,于2017年4月底、5月底、6月底三次代替被告马超彬偿还原告姬红星共7000元,剩余33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马超彬到原告的彩票店购买彩票,双方成立彩票购买合同关系,被告马超彬拖欠原告彩票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扣除被告妻子代替偿还的7000元,剩余33000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超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红星3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超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