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民初193号原告夏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宋群杰,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宋群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2012年下半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深,结婚草率,加之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15年2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去接被告多次,但被告一直不回家。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具状法院,要求与被王某芬离婚,诉讼费用依法分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双方身份情况;二、结婚证,拟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被告辩称:事实与诉状不符,我同意离婚。婚后原告采用多种手段逼迫被告离家出走,婚姻破裂后,原告没有给被告一切生活费用,包括治病的钱,也不闻不问。婚前,我与平常人一样健康,婚后,特别是流产后,多病缠身,自身无保,请求原告赔偿一切损失。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拟证明双方关系不好;二、保证书,拟证明原告打被告后作的保证。三、病历,拟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多种疾病。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有争吵,原告还打了被告。自2015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庭后被告到庭陈述,如原告不赔偿损失,其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并结合被告的自述,查明双方主要是因家务琐事而产生矛盾,并因原告对被告关爱不够和脾气的原因,导致矛盾加深。如原告控制好脾气和情绪,对被告加强关心和照顾,双方多沟通,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夏某凯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夏某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晋审判员 舒小兰审判员 孙德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