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王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