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198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樊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兴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