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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198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樊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兴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