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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雪松、张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松,张丽杰,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曹雪松,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张丽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实庆。申请执行人曹雪松、张丽杰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威仲字第382号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曹雪松、张丽杰违约金31299元,仲裁费1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3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