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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中松、张向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中松,张向顺,杨景全,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中松,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景全,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益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公安局,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凤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锋,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法制支队副支队长,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蕾,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法制支队副主任科员,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坤,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32号。负责人:曾庆河,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科员,住。上诉人高中松与被上诉人张向顺、杨景全、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中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