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3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8号2栋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759610。法定代表人:马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蜀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