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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晋鸿与福泉市鼎福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晋鸿,福泉市鼎福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84号之一原告:黄晋鸿,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泉市鼎福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溪家湾。负责人:张贤静,系该厂厂长。原告黄晋鸿与被告福泉市鼎福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黄晋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晋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晋鸿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晋鸿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